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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4月9日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使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本届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代表总数的5%等额提出建议名单,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表决确定。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征集、审理提案,并提出承办部门;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案人;
(四)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五)负责评选本届(次)教代会优秀提案,由校工会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七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收集、登记、汇总、整理、传递、回复和归档。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八条提案人应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
提案应当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内容准确。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至少 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提案必须有提案人亲笔签名。提案应当包括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案由;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
第九条提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及构建
和谐校园的建议和方案;
(四)有关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办
学效益和基建、财务、后勤服务、生活福利以及其他行政事务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第十条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问题;
(三)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个人的具体问题;
(六)属于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
(七)一般性批评意见。
第十一条代表在大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统计和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对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进行分类、编号,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处理:
⒈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退回给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⒉对涉及学校职权范围以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建议向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应当向执委会汇报提案征集和立案的情况。
第十五条立案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后会同校工会确定承办部门,如涉及几个承办部门的,确定一个主要承办部门;
(二)校工会应通过校务会议向校领导汇报提案征集情况;
(三)校工会负责组织召开承办部门负责人工作会议,将提案转交有关承办部门,交办提案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四)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应当及时与提案人进行沟通;
(五)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部门难以解决的,由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六)承办部门按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案表,一式两份,有承办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和加盖承办部门公章)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办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主要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2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提前向学校工会以及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规定完成期限。
第十八条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提案复文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函复提案人,提案人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对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一条提案承办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除了必须的书面答复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
第二十二条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或校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承办部门按程序重新办理后的复文仍要一式二份(一份函复提案人,一份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再次答复提案人,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执委会、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提案承办部门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在提案工作报告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报学校党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