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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知识问答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强,就业形势呈现多样化趋势,大学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也面临很多新的问题。鉴于当前不少毕业生党员对于党组织关系管理存在模糊认识,现就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作简要回答,以期帮助广大毕业生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1. 什么是党员的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2.在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道。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就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提前向所在院系单位的党总支提出申请,履行工作单位、住址和通讯方式的备案登记手续,由所在院系单位的党总支将其编入所属党支部进行管理。
暂时未找到任何工作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党费按在校期间标准缴纳;有收入(包括临时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应该以当月收入为基数并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400元(含)以下者缴纳比例为0.5%,每月400元以上至600元(含)者缴纳比例为1%,每月600元以上至800元(含)者缴纳比例为1.5%,每月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者缴纳比例为2%,每月1500元(税后)以上者缴纳比例为3%。
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将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两年内一并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在保留期届满时,必须按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最终就业单位党组织或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如何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65号)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5.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动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6.对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0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道。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坚持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