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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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安徽省高等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淮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领导班子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学院主要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五)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师生员工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谈话提醒等步骤进行。
第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应当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核情况,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学院党委书面报告。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九条 学院领导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