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最新推荐
- 暂无资料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9年10月14日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煤师发[2009]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决策重大问题的工作程序和机制,推进党委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确定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对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十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中的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四)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六)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重大事项,一般应由书记办公会先行酝酿,提出方案,供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七条 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有关议题,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到参会人员。其中干部、人事议题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同时废止。本规则解释权归党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