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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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学院干部工作;
(八)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以及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
(九)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奖惩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财务收支预算和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二)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应对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书记或院长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有关人员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学院包括学校所属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